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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知识要点(7-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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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 明 责 任 一、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 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我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的真实性时,只是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是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我国还存在人民法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只是面临败诉的风险,此时,如果能够依法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了有利于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则该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人民法院所调查收集的有利证据胜诉;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面临败诉风险时,不能依法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可以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人民法院并未调查收集到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则该当事人必然会败诉。 二、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主要掌握两个问题。 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 ,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此外,还需要注意“谁 ,谁举证”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两个举证责任规则:一是举证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 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需举证范围内的事实时,则免除了当事人就其 的相应证明责任;二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即在诉讼过程中,当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 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证明责任也会随着诉讼 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随之转移。由此可见,证明责任的免除与证明责任的转移,其基础实际上仍然是“谁 ,谁举证”。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 ,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再按照“谁 ,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则可能形成对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公平。 可见,证明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规则。 (一)证明责任倒置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担 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需要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为难以举证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其一,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二,侵权者的过错、违法行为;其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三大事实中, 所遭受的损失负证明责任,而其他两个对原告来说较难举证的事实则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原告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来说,被告需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的过错导致,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5.饲养 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过错导致。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不是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制度,即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新建立的制度。掌握举证时限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1.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举证时限制度。 1.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 2.自行收集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但是,同时也规定了法院收集证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5条以及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收集以下证据: 第一,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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