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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知识要点(8-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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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制度 第一节 期间、送达 期间,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期间的计算需注意几点: 1.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期间从次日、次时开始计算。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如果 月有与期间开始日相对应的日期的, 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 日。如双方当事人为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申请执行期于2000年7月31日开始,则于2001年1月31日届满;如果申请执行期于2000年8月31日开始,则于2001年2月28日届满。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 日。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如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诉讼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如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传票的行为,向证人送达出庭作证通知的行为等。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等行为,则 。可见送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有六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2.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不得放在非住所的其他地方。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代收人签收。这里需注意的是,代收人有权签收调解书,而 ,如果代收人同时又将诉讼代理人指定为代收人的,该代理人作为代收人有权签收调解书。 4.邮寄送达时,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 6.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天。 第二节 法 院 调 解 法院调解,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及 。法院调解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案件进行的自愿协商活动,就可以理解为法院调解;其二,是一种 。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需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条件。
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以及其具有的效力问题是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 在我国,除婚姻案件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开始调解以外,其他案件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 法院调解生效后,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如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生效后,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因得到解决而消灭,对该货款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争议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开始,到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往往是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财产灭失的客观原因,则会导致将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因此,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 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防止当事人转移其财产或者使财产灭失。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保全之比较 1.管辖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不同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裁定移送给受案法院,以防止法院利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争管辖。而诉讼保全只能由受诉人民法院采取。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例如,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矿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矿业公司向商贸公司分三批提供800吨铜矿石,双方在位于丙区的矿业分公司交货。还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因矿业公司有200吨铜矿石一直未提供,商贸公司向甲区法院起诉。甲区法院判决矿业公司败诉,矿业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转交给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向商贸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后,商贸公司发现矿业公司有转移铜矿石的行为。此时,商贸公司可以向原一审的甲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矿业公司的铜矿石。 2.财产保全的开始程序不同 就诉前财产保全而言,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主动采取。 3.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毕竟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者有关财产的行为,因此,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该申请权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保全则不同,采取诉讼保全时,人民法院已经对所受理的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即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是针对金钱之诉。例如,宏倡贸易公司以建筑安装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向其支付所拖欠的建筑材料款56万元,此时,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首先针对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如果建筑安装公司没有可供冻结的存款,而需要保全其财产时,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大体相当于56万元。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针对非金钱的其他案件,而且往往涉及争议的标的物。例如上述案件,如果建筑安装公司起诉宏倡贸易公司所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案件中涉及到争议标的物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对该批建筑材料直接予以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是大家应重点掌握的问题,尤其是一些较为特殊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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