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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知识要点(9-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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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合同关系,是以商品交换或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合同行为、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司法等活动的 。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 可以依法自主自愿地选择对方 ,就某一交易活动或合同标的平等协商,以约定方式缔结合同的权利或自由。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上称为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典中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2、平等、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 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是合同法的特有原则,而是民法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在合同法立法中的反映。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合同 在交易活动中,以公正平允为 ,协议和确定双方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为内容。公平原则也是一项民法基本原则,而非合同法的专有基本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合同 按照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民法通则》和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初,诚实信用主要是一种约束 行为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规则。后来,民事立法时,认可了它在调整 在民事活动时(包括民事义务履行时,以及民事纠纷解决时)的规范价值,从而赋予了它在合同关系调整时 的功能。 4、守法与合同保护原则 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及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合同受保护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具有法律约束力, 非于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外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 在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不仅是判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依据,也是决定合同内容的因素。 (一)、合同条款 1、合同的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 合同条款根据其是否为合同成立所必需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必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非必要条款则指并非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 、合同的标的、数量以及合意条款。非必要条款是 在订立合同时不必明示的合同条款,除上述合同必要条款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均为合同的非必要条款。非必要条款尽管不是成立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于确定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然有重要意义,因而不能认为非必要条款是不重要的合同条款。
2、协商条款与格式条款 协商条款是指经过 协商一致而订入合同的条款。格式条款是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也称为合同债权,是指一方 根据合同请求另一方 为或不为一定的权利。合同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权能。 第一,请求权,即合同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理论上称给付请求权或请求履行权。 第二,给付受领权。它也称为接受履行的权利,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者 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接受并永久保持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第三,保护请求权。合同的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或有关机关强制其履行。 第四,处分权能。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处分债权的权利。权利人原则上均有处分权,如将合同债权转让、设定债权质权,或者抵销和抛弃债权(表现为合同债务的免除)等等,法律一般不予干涉。除此之外,合同权利还包括合同解除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2、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也称合同债务,是指合同 应对方请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约束,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当为性。 (1)给付义务。所谓给付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的某种特定行为,该种行为既可以是某种作为,如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为所知悉的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 人身或财产利益,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如说明、通知、保护、照顾、保密义务等。 (3)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由 、 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护、忠实等义务,民法学说上称之为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将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履行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 依据合同法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订立合同双方 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一种状态。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 自由协商的结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它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已足够: 1、订约人。订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 ,也可以是合同 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二、要约 要约是一方 向对方 提出的希望与对方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4、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5、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约的形式。在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要约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所谓口头形式,就是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被要约人进行要约。所谓书面形式,就是采取交换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来进行要约。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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