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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知识要点(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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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须与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二)承诺的方式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指要约人尽管没在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例如,直接发货或付款等。 (三)承诺的消灭 1、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2、合同成立。承诺的效力,本在于要约合成而成立合同,因而合同一旦成立,则承诺自应丧失效力。 四、竞争缔约 (一)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票者中选择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它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 5、签订合同 (二)拍卖程序。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 转让给某一竞买人(即买受人)的买卖方式。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要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竞买。竞买是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 第四,拍定。拍定是拍卖人在竞买人的众多应价中选择最高者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属于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 五、强制缔约 (一)相对的强制缔约 相对而言的强制缔约,是指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 ,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的不订立 ,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相对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一,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人们必须承担订立某些合同的义务,亦即法律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 ,但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例如,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或从事的职业,法律强制某些特定的当事人实施责任保险,例如汽车驾驶人员、建筑人员、公证人、法律顾问等等。 第二,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仍享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 ,但只要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则其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被限制或取消。例如,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即是一例。 (二)绝对的强制缔约 绝对的强制缔约,是指当事人不订立 与选择相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的双重消灭,即当事人不仅必须订立合同,而且只能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绝对的强制缔约主要由下列原因引起。 1、由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的法律制裁所引起。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绝与法律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有时,合同还被法律视为已经成立,即视当事人已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方订立了合同。例如,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出租人(出卖人)所规避, 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出卖财产的许诺为无效;同时,承租人可以取代第三人而成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2、由立法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原则所引起。 根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某些享有垄断权力的个人或法人而规定的原则是,这些当事人必须和任何一个向其提出请求的人订立合同。其中包括: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 单位。 3、因法律规定而引起。 某些场合,依法律规定,只要特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则另一方必须与之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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