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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教材:法律常识(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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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部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该原则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6.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9.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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