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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教材:法律常识(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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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 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1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1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 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15.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16.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17.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 ;(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 18.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1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0.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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