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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教材:法律常识(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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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部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此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目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 、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首先为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提供法律标准;第二,为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根据;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 法律保障。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5.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6.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犯罪的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2)犯罪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7.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8.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9.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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