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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辅导教材:法律常识(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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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22.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 2年执行。 23.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领导职务的权利。 25.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26.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 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7.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 处罚。 28.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适宜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 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和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9.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30.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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